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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粤办发〔2017〕43号 关于印发《广东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向青少年开放制度》的通知

文章所在栏目:团粤办发 点击数:7508 更新时间:2017/9/5 16:32:13


各地级以上市团委,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团委、省国资委团委、省地质局团委,省军区政治部组织处、省武警总队政治部组织处,有关高等学校团委,省属中学团委,南航集团团委、广铁集团团委,省直机关团工委、省社会组织团工委、省金融团工委、有关驻粤团工委:

现将《广东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向青少年开放制度》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5日

 


 

《广东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向青少年开放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畅通青少年直接参与共青团工作的渠道,根据《广东共青团改革方案》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团省委、各地级以上市团委、各县(市、区)团委机关,省直机关团工委、省社会组织团工委、省金融团工委,各高校团委,大型企业团委。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团组织参照执行。

第二条 团的领导机关在办公时间应向青少年开放。青少年凭有效证件进入,团的领导机关不得无故拒绝或收取费用。

第三条 团的领导机关根据工作实际,安排办公所在地一定的开放区域,原则上除保密、机要等区域外的都应向青少年开放。

第四条 团的领导机关应设置专门的宣传栏、宣传屏等,面向青少年展示团的工作和品牌项目等。

第五条 有条件的机关可开辟团史、团情介绍展示区域,广泛邀请青少年参观。

第六条 团的领导机关应安排工作人员或志愿者负责机关开放的接待和咨询工作。有条件的机关可建设直接面向青少年的综合服务平台或窗口。

第七条 团的领导机关应定期召开青年群众代表会议、青年恳谈会、工作通报会等,让青年了解和参与团的工作。

第八条 团的领导机关应运用传统媒体和“青年之声”等新媒体平台常态化宣传和展示机关工作。

第九条 团的领导机关每季度应举办不少于1次“机关开放日”活动,邀请普通青少年走进团机关,使青少年充分了解、理解和支持共青团工作。

第十条 团的领导机关应围绕共青团重点工作,结合“五四”青年节、“六一”儿童节等时间节点,结合政治时事和青少年关注的热点,确定“机关开放日”活动主题。

第十一条 团的领导机关应建立“机关开放日”活动信息发布机制,广泛发布活动信息,畅通报名渠道。

第十二条 每次“机关开放日”活动邀请青少年一般不少于50名,应包括企业、机关、学校、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各领域青少年。

第十三条 每次“机关开放日”活动原则上应有1名团委负责同志参加。每名专职团干部每年至少参与2次、每名兼职团干部每年至少参与1次所在机关的“机关开放日”活动。

第十四条 “机关开放日”活动主要内容可包括:

(一)参观。组织青少年参观机关办公场所和青少年活动阵地,介绍团的历史、团的基本情况、团的各项职能和主要工作。

(二)破冰。结合活动主题和参与青少年群体特点,通过拓展、趣味游戏等形式,组织团干部与青少年代表开展互动交流。

(三)宣讲。团委负责同志、团干部围绕活动主题,向青少年开展宣讲。

(四)活动。结合活动主题开展团日、队日活动等。

(五)交流。组织机关干部和青少年开展座谈讨论,听取青少年对共青团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联系。结合“1+100”团干部直接联系青年制度,团委负责同志、团干部应与青少年交换联系方式,加强联系沟通。

第十五条 团的领导机关应广泛收集青少年的意见建议,并于收到意见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团的领导机关应于每年12月将年度机关开放日总体情况向上级团组织汇报。

第十七条 团的领导机关向青少年开放情况及成效作为各级团组织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团省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全文下载:团粤办发〔2017〕43号 关于印发《广东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向青少年开放制度》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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