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省委机关服务中心返还寺贝通津一号大院21号楼电费的函
省委机关服务中心:
寺贝通津一号大院2l号楼是团省委租借省基督教协会的房产,2003年10月以前,由省委房管科代管,电费是由团省委代付,2001年12月11日省委房管科将收到的98年、99年电费返还团省委,金额为21007.35元。现请贵中心将2000年至2003年10月收取住户电费40264.08元返还给团省委。
共青团广东省委办公室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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