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粤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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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粤办发[2004]5号

文章所在栏目:团粤办发 点击数:9701 更新时间:2005/9/16 15:00:13


关于进一步规范办文程序的通知


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机关办文程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现将团省委发文的有关程序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普通文件办文件

(一)公文起草


  1、所有编号发出的文件必须由负责起草文稿的部门负责人指定有一定部门工作经验、文字表达能力较好的同志作为撰稿人,负责文稿的具体起草工作。


    2、部门负责人必须向公文撰稿人准确表达起草公文的意图、主要内容及有关注意问题,确保公文起草的质量。


    3、起草公文必须结合实际,按照《关于印发(共青团广东省委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共青团广东省委机关公文格式(样本)>的通知》(团粤办发[200l]16号文)的有关要求正确选择文种,并确定文件发布的形式。


    4、起草公文语言必须规范,文字精练、通畅,用词准确,一般不用修饰性语言,不得使用口语、土语、俚语以及冷僻字,不能生造词句。


    (二)公文核稿


    l、部门负责人核稿。撰稿人完成文稿后,由部门负责人负责核稿,部门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核,确认文种选择妥当,内容符合有关规定,提出的措施切实可行后,在发文呈批表上写明办文理由和意见并签名。


    2、办公室文秘干部核稿。办公室指定专门文秘干部负责核校各部门起草的发文稿。核稿干部接到文稿后,要在内容、文字和格式三个方面核校文稿,对文字表述概念、语法、格式等方面进行把关。如文稿需作较大修改,则向拟稿部门提出具体修改意见,退回拟稿部门重新修改。


    3、办公室负责人核稿。办公室核稿人员在确保文稿没有行文错误后,交办公室负责文秘的副主任及主任审核,确认文件的政策性、规范性和操作性后,加署办公室意见。


    (三)公文签发


    l、办公室指定专人送相关领导签发已核校并加署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意见的文稿。


    2、一般情况下,文件必须由领导签发后,才可以编制文号。如文件紧急,需先编号再签发,须请示负责签发的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事后须补签并一式两份送保密室存档。


    3、已经领导审批过的文稿,在印发之前由起草部门指定专门干部再作校核,防止出现错别字、漏字或格式编排问题。经校核如需要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须报原审批的领导复审。核校人确认再无文字错误后,在发文呈批表上签名方可盖章发出。


    4、所有文件必须一式两份,连同发文呈批表交保密室存档。


    普通文件的审核、签发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组织人事文件及需党组研究决定的文件办文程序


    l、涉及组织人事,包括各地报来的人事文件,首先由相关部门做好研究把关工作。对各地报批的人事问题,职能部门要积极争取参与考察,并召开部务会议专题研究,形成部门意见报党组。对各类参加国家、省级及省直单位评选活动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相关部门须按照1:1.5以上的比例提出方案,呈报党组会议研究。


    2、办公室接到部室提请党组讨论的事项和文件,综合统筹后,及时向党组书记汇报,确定党组会议的内容、时间,并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3、党组召开会议,听取相关职能部门的专题汇报,讨论研究并作出决定。办公室作好党组会议记录,并及时督办。


    4、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党组决定起草文件后送办公室核稿。


    5、办公室根据党组会议精神进行核校,呈各位副书记圈阅,并呈书记签发。


需报党组研究决定后再印发的公文,办理时间一般为两周工作日。


共青团广东省委办公室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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