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粤联发〔2008〕号
转发关于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团委、少工委、教育局(教委):
现将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全国少工委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中青办联发〔2007〕1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认真遵照执行。同时要抓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颁布实施一周年的契机,创新宣传载体,拓宽宣传渠道,广泛开展富有特色、切实有效的宣传活动,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充分利用权威宣传教育资料,结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为学校、社区和老少边穷地区赠送《未保法》普法教育电视片及配套读本活动,加大学习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力度,大力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断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各地要及时将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情况及相关信息报送团省委权益部。
联系人:王兵,联系电话(传真):020-87185635、87673133,电子邮箱:tswqyb@yahoo.com.cn。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办公室 少先队广东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OO八年三月日
主题词:未成年人保护 转发 通知 | |
抄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团中央办公厅、团中央权益部、 全国少工委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 | |
共青团广东省委办公室 |
2008年3月日印发 |
(共印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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