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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粤联发〔2023〕16号 关于共同做好高校大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函

文章所在栏目:团粤联发 点击数:11587 更新时间:2023/6/15 18: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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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单位、中直驻粤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现就共同做好我省大学生实习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函商以下事项:

一、提供优质实习见习岗位。请各党政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直驻粤各单位,面向在校大学生积极提供更多实习岗位。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在职职工的一定比例接收学生实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见习岗位”。其中,建议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直驻粤各单位以在职干部(职工)人数为基数,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管理岗职工人数或一、二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为基数,以10%为参考比例提供实习岗位。同时,鼓励具备见习条件的单位,面向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积极提供优质见习岗位。各单位提供的实习见习岗位应是与本单位主要职能或主营业务相关的较高质量岗位,让实习见习人员不仅能“有选择”,而且能够“选择好”,在适合自己的岗位上施展才能。

二、共同推进实习见习组织工作。请各用人单位于每年7月至8月集中接收大学生实习,或根据实际全年常态化接收大学生实习。相关实习岗位信息可在每年3至6月,通过“展翅计划”用人单位端、“粤政易”APP和“易展翅”企业站等渠道发布。见习工作全年常态开展,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见习岗位信息可同步报送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落实见习实习有关保障。请各单位协助做好高校大学生实习和毕业生见习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具体业务对接,于5月30日前将工作小组人员名单报送团省委。请各见习单位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每月向见习人员提供生活补贴;见习人员见习期间或者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见习单位应当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实习学生给予实习补贴。

专此致函,望予以支持为盼。

 

附件:2023年“展翅计划”工作小组名单

 

联 系 人:团省委学校部 陈柱飞、李炫志

联系电话:020—87185614

工作邮箱:tsw_xxb@gd.gov.cn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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