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主要职责和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东省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贝通津1号大院。
第四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2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简称“团省委”)。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团省委。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领导班子会议作为决策形式,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涉及重大事项由领导班子会议报团省委决定。
第十条 宗旨和业务范围:推动全省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培育、管理青年志愿服务队伍和组织,加强青年志愿服务信息化和网络阵地建设,开展青年志愿服务嘉许激励活动;开展困难青少年帮扶救助等公益事业;促进青少年权益维护工作,负责12355青少年服务台日常运营;承担团省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一)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结合党建工作实际,单独设立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任命或选举产生。
(二)党支部的重点任务是保证监督本单位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发展,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支部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本单位党支部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的职责。
(二)党员大会是本单位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党支部委员会是本单位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建立健全“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对涉及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党支部委员会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并报团省委书记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成立党支部,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
(二)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开展工作。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团省委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审核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本单位的所有在编干部;
(三)指导本单位章程的起草和修订,审核本单位章程;
(四)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
(五)监督本单位公益性、服务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五条 团省委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行开展业务活动;
(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三)协调解决本单位业务开展涉及的困难和合理诉求;
(四)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由团省委任免。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为由主任、副主任组成的领导班子会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省委工作安排以及团省委重点工作;
(二)负责拟定本单位章程草案;
(三)制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四)研究和提出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报团省委研究决定;
(五)完善单位职能配置、人员管理等事项;
(六)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审计、巡视、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事项;
(七)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团省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本单位主任为主要行政负责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拟任法定代表人,经团省委同意,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条 本单位不设置内部组织机构。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服务对象是指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热心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志愿无偿的贡献个人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青年;以青年为主体,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青年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主决定是否参与青年志愿服务活动;
(三)获得所参与青年志愿服务的必要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
(四)获得所参与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需要的培训;
(五)要求所参与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方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六)对所参与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接受安排参与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二)按照约定提供青年志愿服务,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活动组织方或者服务对象;
(三)不得泄露在青年志愿服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四)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五)维护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形象和声誉;
(六)法律、法规和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章程等规定的以及青年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主要包括:
(一)服务对象应以实名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二)服务对象应以实名通过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应遵循依法依规、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并依据国家、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研究制定全省青年志愿服务领域的相关政策制度,常态化对地市、高校、行业青年志愿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健全青年志愿服务动员体系、供给体系、队伍组织体系、阵地体系和文化体系。
(二)组织开展青年志愿服务领域的培训和活动,打造青年志愿服务品牌;
(三)组建和培育专业的志愿者队伍,围绕青少年权益保护开展工作,加强12355青少年服务平台建设,做好服务台的日常维护和运行;
(四)整合社会资源,引导青年志愿者服务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团省委主责主业。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科学编制预算、决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严格控制各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本单位内部审计依据团省委内部审计有关规定执行;
本单位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本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确保单位经济活动合法法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
(三)部门预、决算;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团省委和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团省委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团省委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工作事项及管理事务发生变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本单位章程修订案应经团省委审查同意,并报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5年4月24日经团省委书记会会议审核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领导班子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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