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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志愿服务工作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所在栏目:公告栏 点击数:2536 更新时间:2016/11/15 12:12:36

广东志愿服务工作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志愿服务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工作经费”)的管理,提高工作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财政工作经费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管理和使用原则

(1)工作经费通过无偿资助志愿服务项目、支持志愿服务工作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志愿服务项目实施的作用。

(2)工作经费要严格按照申请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3)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4)工作经费的使用实行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应加强监督,规范管理。

 

第二章 预算编列

 

第三条 工作经费纳入广东省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年度部门预算。由指导中心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团省委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经省财政厅同意后下达至指导中心。

 

第三章 立项申请

 

第四条 工作经费指标下达后,由指导中心编列工作经费详细使用计划,经团省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团省委党组提交立项使用申请。经团省委党组会审批通过后,执行工作经费预算。

第五条 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于对应的项目支出,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非预算支出。与项目活动相关的必要支出应当在保证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开支标准。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工作经费预算的执行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七条 工作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向指导中心提交项目申请书,经审核通过后获得资金资助。当年的工作经费必须当年使用完毕,确实因项目开展受阻无法当年使用完毕的需提交说明文件申请延期使用。

第八条 跨年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至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由指导中心报团省委同意后,向省财厅申请变更资助项目获批准后继续使用。在规定年度内无法使用完毕的工作经费按照省财政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及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制度,加强对所承担项目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要求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指导中心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时,应当反映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结余情况。

第十条 工作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工作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管评估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指导中心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和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原则上通过财务验收后方能进行项目验收。财务验收采取由指导中心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进行。财务验收包括项目经费执行情况的验收及对项目实施绩效等内容的验收。

第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承担单位工作经费若有结余的,应报指导中心并按财政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指导中心全面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经费预算、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与检查主要为:

(1)经费落实情况。包括工作经费是否专款专用、落实到位。

(2)承担单位项目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3)经费预算执行情况。主要检查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和相关性,包括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经费支出是否按照批复的经费预算执行,经费支出是否合理、合规,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度规范性,有无违反规定自行调整经费预算的情况等。

(4)设备购置及管理情况。包括批复购置设备预算的执行情况,购置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

(5)财务信息质量。主要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对财经法规及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定情况以及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情况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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