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共青团权益工作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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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积极承接政府职能转移 探索创新社会治理模式

文章所在栏目:广东共青团权益工作简报 点击数:5748 更新时间:2015/7/17 10:09:59

        深圳共青团积极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推进共青团参与社区帮教。并借机拓展思路、延伸工作链条,试点在公安阶段的自愿帮教服务,同已经成型的检察阶段的涉罪帮教以及法院阶段的庭审帮教有机结合,共同构成具有深圳特色的违法涉罪未成年人帮教闭环服务体系。实现对青少年在被司法机关处理阶段全环节、全流程、全方位的保护,达到帮助违法涉罪青少年从社会中来,回归社会中去的目的。

一、项目举措

按照青少年行为所触及的法律规范的不同以及所处法律阶段的不同,深圳共青团对违法涉罪青少年帮教闭环服务体系大致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公安机关处理阶段提供帮教对象自愿性质的帮教。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对于具有斗殴、酗酒等九类严重不良行为以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青少年,在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时,由指定社会组织提供自愿性质的帮教;第二阶段为涉罪帮教。青少年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并由公安机关移交检察机关处理时,为给具有强烈悔罪意识的青少年以改过自新的机会,由检察机关指定,通过共青团提供帮教服务,涉罪青少年在接受社会调查及帮教服务合格后,可免于起诉;第三阶段为法院庭审帮教阶段。本阶段帮教包括庭前审查帮教、建立少年法庭、合适成年人到场等相关帮教制度,在诉讼的每一个环节确保青少年的利益得到保护;第四个阶段为社区矫正。对于被判处社区服刑的青少年,由司法局开展专门矫正,团委配合司法机关开展矫正帮教工作。另外,注重做好违法涉罪青少年的返校、返工机制,确保帮教效果落到实处。四个阶段共同构成青少年帮教的闭环服务体系。

二、闭环体系构成及成效

(一)、公安阶段自愿接受帮教

目前处于试点探索期,选定福田区为试点。由福田团区委先行先试,在调查阶段,与公安机关联合提供自愿性质帮教服务,主要针对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尚不构成犯罪,特别是羁押在看守所的违法青少年,经由其监护人同意后,采取“公安部门推荐自愿帮教、共青团参与、专业社工介入”的方式共同完成针对帮教对象的个性化帮教服务,避免其在羁押场所交叉受染不良行为。2015下半年将以福田经验为蓝本,结合实际在全市层面推广建立公安处理阶段的完整帮教架构。

(二)、检察院阶段涉罪帮教

深圳共青团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涉罪未成年人尚未被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前参与其帮扶教育工作。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整合行政、司法、社会资源,发挥专业社会组织的力量,设置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帮教内容,对涉罪未成年人在审查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等环节以及今后成长过程中采取长效帮教机制,尽最大努力感化和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帮助他们回归健康成长的道路,促进社会和谐安定。2014年,承接试点工作的福田、宝安、龙岗三区共帮教涉罪未成年人100名,其中33人为在校生。经过系统帮教后,54人做出不起诉处理,32人返回校园,19人返回工作岗位。今年已在全市层面上探索建立完善的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

(三)、法院阶段庭审帮教

目前正与法院系统联合开展试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选定罗湖、龙岗法院为试点法院,争取年内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并展开法院审理阶段对未成年人其他帮教服务的探索。

(四)、青少年社区矫正

按照上级要求,深圳共青团与相关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青少年社区矫正服务工作的方案(试行)》、《共青团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流程)指导手册(试行)》,科学设计有关工作制度。要求各区(新区)在2014年10月15日前,摸排本区18周岁以下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数据资料,并录入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的数据信息系统,实时更新动态。在摸底建档的过程中,要求各区(新区)必须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在矫正过程中,争取到300万专项保障经费,按照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数保障相应工作经费。在社区矫正人才队伍的培养上,整合群团、社会、司法资源成立“三支队伍”,建立“青少年事务社工+心理咨询义工+司法矫正社工”联动机制,使每名社区矫正未成年人获得“三对一”的专门矫正。通过建立个人档案,记录矫正对象的基本信息、家庭情况、涉案案情、心理状况、矫正难度和矫正形式,实现针对性强、符合个人实际的帮扶教育。经摸底排查,我市共有18岁以下的社区矫正对象46人。其中,犯抢劫罪的占据大多数,有30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4人,犯强奸罪的1人,其他类型的罪犯11人。经系统矫正,现返回校园的有19人,重新就业的有1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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