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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粤联发〔2016〕26号 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的通知

文章所在栏目:团粤联发 点击数:4950 更新时间:2016/4/7 9:19:29

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

“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团委、综治办、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体旅游)局、工商局、质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青少年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关心、关爱、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依据团中央等部委下发的《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指导意见》要求,团省委决定联合相关单位共同开展2016年度广东省“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

近年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等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的相关行业(系统)基层单位。

所涉及行业(系统)的单位主要包括:基层人民法院及少年法庭;基层人民检察院及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未成年人检察等工作部门;幼儿园、中小学校、职业院校、青少年教育研究机构;公安机关治安、刑侦、禁毒、监管、交警、消防、网监部门的基层科、所、队;基层民政部门、收养工作机关、儿童福利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强戒所、法律援助中心;基层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和公益性文化单位;基层工商所;基层质量技术监督局;基层广播电台(站)、电视台及相关栏目;基层新闻出版单位;县(市、区)、乡镇(街道)综治办;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基层团组织及社区中的青少年服务机构等。

二、创建标准

申报创建省级“青少年维权岗”的单位应符合《关于深入开展广东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实施意见》(见http://www.gdcyl.org/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07421,可登陆“广东共青团”网站,点击“资讯中心”,点击“下载专区”)中规定的基本创建标准和分类创建标准。

三、创建程序

省级“青少年维权岗”每两年创建1次,原则上,近五年(2011年1月1日后),已获得全国或省级“青少年维权岗”称号的单位不再参加创建。创建活动由各地市团委牵头,会同各相关行业(系统)市级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并由各地市团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后统一报送团省委。

(一)各相关行业(系统)的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市级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后,汇总至当地团市委;各地市的每个行业(系统)申报单位不超过2个。需提交申报资料清单:

1. 广东省“青少年维权岗”创建申请表(见附件);

2. 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形成500字左右的简要事迹材料(简要事迹材料要求文字精炼、归纳准确、亮点突出,主要供评审会使用);

3. 能反映创建活动成效的照片3—5张;

4. 与创建活动有关的其他材料,如创建方案、创建机制、所获荣誉等;

5. 与创建活动有关的视频材料(不超过5分钟)等。

以上资料,1—3项为必须上报资料,4、5项为可选上报资料,报送资料一式三份。

(二)各地市团委对本地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审核盖章后,于2016年6月20日前将申报单位所有相关资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至团省委(一式三份)。

(三)省级联合创建活动单位将通过召开评审会、实地考察的方式,评定省级“青少年维权岗”名单,并予以公示。

四、工作要求

1.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工作资源整合,各级综治部门、共青团组织要把创建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考核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把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经费纳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预算。

2. 总结提升,注重成效。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发动、指导、服务和推荐工作,完善“青少年维权岗”的动态管理制度、监督考核制度;深化拓展与本地区“阳光行动——广东青少年健康成长守护工程”、12355青少年服务平台等的联动机制。

3. 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单位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依托新媒体、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和团属宣传阵地,对“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先进事迹进行深入报道,擦亮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品牌,大力营造党政重视、社会关注、青少年支持的舆论氛围。

 

附件: 2016年度广东省“青少年维权岗”创建申请表

 

联 系 人:团省委权益部黄庚涛

电话传真:020-87185635

电子邮箱:qybtsw@126.com

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寺贝通津1号大院团省委权益部

邮编:510080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广东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年4月7日

附件:2016年度广东省“青少年维权岗”创建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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