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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全国首部地方性志愿服务法规——《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广东青年志愿者行动10周年最具影响事件之三

        1999年8月5日,《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在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上获得通过。这是我国首部关于青年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广东青年志愿服务从此有法可依,步入法制化轨道,并为全国青年志愿服务立法提供了宝贵的探索经验。

        市场经济首先是法制经济,青少年工作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卓有成效地开展,就必须走法制化的轨道。为了推动青少年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团省委将注意力集中在青年志愿服务立法上来,力求通过探索某个领域青少年工作的立法,来推动青少年工作法制化发展。从1995年下半年开始,团省委正式启动了广东青年志愿服务立法的筹备工作。在与省人大等相关部门进行反复协商、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终于在1999年 8月5日正式获得通过,这标志着志愿服务在广东取得突破性进展。

        《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的制定和颁布实施,既为青年志愿服务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全面地推动我省青年志愿服务事业的规范化发展;同时也为其它领域青少年工作乃整个青少年工作的立法作出积极的探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推动了青少年工作立法的进程。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在广东实施“依法治省”的进程中,各类的青少年工作法规将会不断推出,从而推动青少年工作进入法制化的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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