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Chinese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简称CYVA)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全国性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国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共青团中央、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 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四) 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 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六) 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国各地、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七) 开展与海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全国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中国公民,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经理事会同意,个人会员可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 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可接纳对本协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经理事会同意,荣誉会员可以担任荣誉理事。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一) 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共青团中央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中央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共青团中央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共青团中央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1999年2月4日第一届第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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