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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关注《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的实施情况

文章所在栏目:工作动态 点击数:2532 更新时间:2010/3/17 15:13:26

广东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关注《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的实施情况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于20103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以法规形式对大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见习做出规定,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作为《条例》涉及的直接主体——大学生和毕业生以及接收大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见习的企事业单位都十分关注《条例》。为此,团省委学校部、省学联在广东十几所高校的大力配合下,走访在岗或参加过实习、就业见习的大学生、毕业生共200余人,走访接收大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见习的企事业单位共20余家,收集了一些较有代表性的看法、意见与建议,现整理汇报如下:

一、《条例》使大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有了法律保障

受访学生及实习、见习单位普遍表示,《条例》中对大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工作时间、强度、性质、内容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如:“实习、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不得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周实习时间超过四十小时。”又如“实习、见习单位须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购买人身伤害意外保险;见习单位应当每月向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补贴。”以上条文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大学生、毕业生在实习、就业见习期间的工作安全和生活安全,也较明确地规定了实习学生、见习人员和实习、见习单位以及学校三方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将三方置于法律的保护和规管下,有利于大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见习的规范化。

二、《条例》有力推动了大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

受访学生及实习、见习单位都认为,《条例》将大大增加实习和就业见习岗位。实习与就业见习是每一位大学生必须经历的,但现阶段社会提供给大学生和毕业生的实习、见习岗位十分有限,许多机关、企事业单位由于种种原因或者顾虑拒绝接受实习和就业见习,这给大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见习都带来了很大的障碍。《条例》明确规定“保障学生实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见习岗位;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在职职工的一定比例接收学生实习;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学生实习;对企业接收学生和毕业生实习、见习并支付实习报酬、见习补贴的,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税收优惠及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条例》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为大学生和毕业生提供实习、就业见习岗位,这将让更多的大学生和毕业生得到实习、就业见习的机会。

三、《条例》某些条款操作性不强尚需细化

部分受访学生及实习、见习单位提出,《条例》内容多是大框架结构而非具体细化。《条例》虽明确了保障大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见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然而某些条款却较模糊,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生实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实习的相关工作。”《条例》规定的责任主体过多,在实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责权部门多、条文落实难”的情况。

一些受访学生质疑,仅高校内部就会存在不同部门之间责权交叉而产生责任“真空”的状况。比如,学生实习属于教学内容,应当由教务部门负责;而毕业生见习应归为就业范畴,则由就业指导部门提供服务。而一旦校方没达到《条例》要求,在实习、就业见习过程中出现问题,责权又必须由相关部门承担,那么,这责权究竟该落到教务部门还是就业办呢?

此外,《条例》一些具体条文难以操作。如规定了国家机关也要同企事业单位一样,向大学生、毕业生提供一定比例的实习、见习岗位;并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人员。一些受访学生提出,如果在行政部门实习、见习过,就能被优先录用为国家机关公务员,那相对于当前我国行政部门普遍以考试甄选公务员的上岗方式而言,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如果两个政策同时生效,其操作难度会很大。

四、《条例》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处罚力度有待加强

对行政部门对违反《条例》方的处罚力度,也有受访学生提出质疑。《条例》规定“实习、见习单位不能接纳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不能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也不能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等安全隐患劳动。”但违者只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实习学生、见习毕业生人数处每人1000元罚款。罚款数额偏低,远不能达到惩戒的效果。

而企事业单位也认为,对大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见习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如频繁跳槽等等行为,《条例》并未做出惩罚性规定,这也不利于大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正常运作。

总之,《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开全国之先河,是一次有益的探索与尝试,但作为一项国内首创的地方法规,《条例》的起草、修改、定案均没有参照条款,这都需要在探索中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