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拔优秀学生干部到省学联驻会工作的通知
关于选拔优秀学生干部到省学联
驻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
2005年至2006年省学联执行主席将于6月底到期离任,现公开选拔2006年至2007年省学联执行主席3至4名。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拔对象:省学联主席团单位中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的主席(或校区学生会主席)。
二、选拔条件: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品德品质高尚;刻苦学习,努力工作,有较强的沟通、组织和策划能力。原则要求为中共党员。
三、选拔办法:选拔采取各高校推荐、团省委考察评定的办法进行。各有关高校团委、学生会应积极推荐优秀学生干部到省学联驻会工作,推荐名额1名。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高校确定推荐人选后,请认真填写推荐表(附件1),并附6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于
其他有关事项请参阅附件2。
联系人:潘剑勇、植旭明
联系电话:(020)87185614、87195615(传真)
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寺贝通津1号大院(510080)
附件:1、省学联驻会执行主席干部推荐表
2、人薪发[1990]20号文件
团省委学校部
省学联秘书处
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
省学联驻会执行主席推荐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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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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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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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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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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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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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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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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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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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学生干部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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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及主要表现: | ||||||
所在学校院(系)党 组 织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校团委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人事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文件
共青团中央
人薪发(1990)20号
关于实行全国学联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学联主席团部分成员驻会制度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教委(高教局)、团委:
为充分发挥学联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学联工作,同时加强对学联骨干的培养,决定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学联的主席团部分成员驻会工作的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联主席团驻会的人数分别是:全国学联每年三至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每年一至三名。他们驻会工作的时间为一年,逐年在主席团成员中轮换。
二、驻会学生均须是高等学校在册本科生或研究生。他们的学习时间可延长一年,驻会期满仍回原校原系科继续学习。学习期间按国家教委学籍管理的规定管理,完成毕业后参加统一分配。
三、全国学联主席团驻会成员由团中央考察和选拔,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主席团驻会成员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考察和选拔。驻会人选应经所在学校党委和行政审查同意。驻会学生在驻会期间由同级团委管理,其驻会期间的表现由同级团委作出鉴定,载入本人档案。
四、学联主席团成员驻会期间,可按国家规定的毕业参加工作的初期工资或见习期工资标准发放补贴,同时享受在职人员的福利待遇,其费用由同级团委在行政或事业费中列支。
五、驻会学生毕业参加工作后,不再实行见习期,可按所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在没有确定职务以前,可暂按见习期工资借支,待确定职务后再行结算。参加工作时间可从实际参加工作的时间向前推移一年(即在学联驻会的一年计算工龄)。
人 事 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共青团中央
一九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