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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20. 关于上缴2016年团费的通知

文章所在栏目:通知公告 点击数:1521 更新时间:2017/3/1 2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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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团委、省地质局团委,团省委直属管理高校团委,省属中学团委,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团委、南航集团团委、广铁集团团委,省直机关团工委、省社会组织团工委、省金融团工委: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规范团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是“从严治团”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也是增强基层基础的重要手段。根据《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实施细则(试行)》(团粤发〔2016〕9号)(以下简称《细则》)相关规定,现就上缴2016年团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请各省直属团委按照《细则》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团费收缴工作,并于3月17日前,将团费总数的10%(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按团费总数的5%)汇入团省委团费账户。

    2.请对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自查,并于3月17日前将自查报告电子版及盖章扫描版发送至团省委基层组织建设部(筹)电子邮箱。报告内容包括:2016年团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团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请高度重视,认真完成团费收缴工作。根据《细则》要求,团省委将对团费收缴工作情况进行全省通报,并将作为五四系列表彰名额分配的重要参考。

 

联 系 人:欧  妍

联系电话:020-87185624

电子邮箱:tswjcb@163.com

团省委团费专用账户:360200100900167452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庙前直街支行

收款单位: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团省委办公室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