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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团代会召开及团委负责人协管审批程序的通知

文章所在栏目:通知公告 点击数:2658 更新时间:2007/3/16 11:45:49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团代会召开

及团委负责人协管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团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建带团建”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6]8号)精神,推动高校团建工作的正常开展,针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对进一步加强高校团员代表大会和团委负责人任命审批程序的管理作出如下要求:

1、工作原则:高校团委要严格按照《团章》的有关要求和程序,按期召开团员代表大会。同时,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建带团建”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提出新一届团委负责人候选人上报团省委。

2、适用高校:广东省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等学校。

3、审批程序:

1)高校团委向学校党委递交召开团代会的请示;

2)学校党委批复后,以校团委的名义及时(原则上应提前25个工作日)向团省委递交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大会召开时间、议程、代表构成、代表产生办法与人数、选举办法等内容;并附上同级党委批复文件复印件;

3)高校团委关于召开团代会的请示经团省委学校部审核后,报团省委分管书记审批。审批一般应在收到召开团代会的请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高校下达批复;

4)高校收到批复后,确定团委负责人候选对象并与团省委协商,联合进行考察后,向团省委提交拟任团委负责人的征求意见函,同时提交拟任干部的任免审批表以及考察材料;

5)对本科院校新任团委书记候选人,由团省委学校部会团省委组织部对候选人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材料和部门意见,报经分管书记审阅后,上报团省委党组会议研究。考察范围一般应包括学校党委分管副书记、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学生处负责人以及校团委干部、院(系)团委干部、学生代表等。对本科院校团委副书记、高职高专学校团委书记、副书记等候选人不单独组织考察,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考察材料为准;

6)涉及团委书记调整,需要对团委书记候选人进行考察的,在收到函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其余在收到函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批复。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收到团省委批复后,可按相关程序办理手续;

7)高校团代会召开后,校团委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大会召开情况向团省委报告,选举结果须经批复同意后方可发文公布。

4、届中调整:

1)团代会闭会期间任命高校团委负责人参照上述审批程序(4)至(7)进行。

2)团代会闭会期间对高校团委负责人免职,须由高校党委组织部门向团省委提交征求意见函,待团省委批复后执行。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