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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校学生组织校际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所在栏目:通知公告 点击数:4256 更新时间:2006/11/3 15:41:23

粤学复字[2006]10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校学生组织校际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高校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会:

为适应各高校学生组织联系日益紧密、校际活动日益频繁的新形势,保障学校教学和学生日常生活的正常有序进行,促进高校学生组织不断发展,更好的服务广大同学成长成才。特制定《广东省高校学生组织校际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团省委学校部

省学联秘书处

〇〇六年十一月三日

广东省高校学生组织校际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各高校学生组织联系日益紧密、校际活动日益频繁的新形势,保障学校教学和学生日常生活的正常有序进行,促进高校学生组织不断发展,更好的服务广大同学成长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高校学生组织,是指各高校的学生会、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高校学生组织校际活动,是指有两所以上(含两所)学校学生组织参与的成立组织、召开会议、组织比赛、培训、联谊等活动。

第三条  学生组织的校际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所在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保障学校教学和学生日常生活的正常有序进行的前提下,省学联支持学生组织按照第三条规定开展跨校活动。

第五条  团省委是校际活动的指导单位,省学联负责对校际活动进行组织、监督、管理。

第六条  根据实际需要,经省学联批准可以成立校际学生组织,其开展的活动须符合本规范第三条的规定,并接受省学联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未经省学联批准,其它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高校内成立任何有多所学校(两所或两所以上的学校)学生参与的组织。

第八条 未经省学联批准,学生组织不能擅自加入学校以外的团体、社团及其它组织,成为其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

第九条 各级学联组织根据需要定期召开各类学生干部工作会议,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校际间文化交流活动。

第十条 各高校学生组织举办两所学校间的校际活动,经两校团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高校学生组织组织三所或三所以上学校的学生组织或学生个人开展校际活动,应经各有关高校团委同意后,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学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省学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批复。活动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向省学联提交活动开展的情况报告。

由学校组织的教学、学术交流不在本办法限制范围内。

  第十二条 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加强对院系学生分会、研究生分会、学生社团开展校际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并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主要学生干部以所任职务身份参加外校活动需得到所在学校团委的批准。

第十四条 各级学联组织及各高校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不得以自己所任职务名义参加社会上各种团体、个人组织的各种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以自己所任职务名义参与各种商业性、赢利性的活动。

第十五条  本文所述各项规定的解释权归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秘书处。

 

 

附件1

广东省学生组织校际活动(会议)申请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活动(会议)名称

 

活动(会议)范围及规模

 

经费预算及来源

 

合作单位

 

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会议(活动)简介及要求(300字以内):

主办学校团委意见:

        

(盖章)

       

团省委、省学联意见:

 

 (盖章)

       

注:须另附会议流程或活动经费预算及实施的详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