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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红领巾基金章程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所在栏目:下载专区 点击数:5908 更新日期:201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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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广东红领巾基金”的管理使用,维护捐赠者和受助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专款专用,依法运作,发挥基金应有的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广东青基会”)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东红领巾基金”是由团省委、省少工委、省青基会倡导发起,设立于广东青基会的内设专项基金,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广东青基会财务管理办法进行运作和管理,由团省委主管和指导。

第三条 本专项基金宗旨:“广东红领巾基金”主要用于帮扶贫困少年儿童、农民工子女特别是留守少年儿童等弱势群体,促进农村少先队建设等。同时通过开展富有教育引导意义的资金募集活动,进一步加强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引导他们从小树立公益慈善理念和社会责任感,培养关心他人、互助友爱的优良品德,促进少先队工作的整体发展。

第四条 本专项基金受法律保护,专款用于其章程所规定的慈善公益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专项基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本专项基金的资金,是指“广东红领巾基金”依法受赠的,并按捐赠者意愿而投向公益慈善项目和用途的合法捐赠物。

第六条 本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全省少先队员的捐赠;

(二)社会各界人士和机构的捐赠;

(三)专项基金实现的增值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七条:“广东红领巾基金”是广东少先队的专项品牌,具有组织属性,各级团委、少工委不得在其他基金会设具有“红领巾”“少先队”字样的专项基金。为拓宽基金募集的社会面和影响力,各级团委、少工委、青基会可在“广东红领巾基金”下设子基金,冠以地市名称,如“XXX市红领巾基金”;或在子基金前冠名“广东红领巾基金●XXX基金”,子基金账户主要用于基金的捐款转汇、项目申报和项目经费管理等工作,不作为对外募捐账号。各地对外开展筹募活动必须统一使用“广东红领巾基金”对外公开唯一的账户。

本专项基金的筹募,对外公开唯一的账户:

    开户名称: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开 户 行:工商银行广州市庙前直街支行

    账    号:3602001009000419682(汇款注明“红领巾基金”)

    短信捐赠:移动用户可编辑短信数字“2、5、10、30”,发送至:10658668998,就可以捐赠相应金额。

第三章 基金理事会

第八条 “广东红领巾基金”理事会,是基金筹措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机构,分别由团省委、省少工委、广东青基会有关人员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团省委分管少先队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理事长两名,分别由省少工委领导、省青基会领导担任。

第九条 理事会职责是研究决定基金的发展方向、年度规划,公益项目设定和推荐及重大资金的管理使用,审批基金项目,指导基金会各项工作开展。

第十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团省委少年部,秘书处人员由团省委少年部和广东青基会的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由少年部负责人担任,常务副秘书长由青基会负责人担任。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执行理事会制定的各项决定和任务、承担基金的日常运作、起草基金的文件和材料、提出基金年度工作意见和建议,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的接收和使用情况;监督各市活动项目开展。

第十一条 本专项基金的使用由理事会决定,理事会秘书处负责基金的具体管理,广东青基会负责资金收付和日常财务管理。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设立“广东红领巾基金”创始基金,一般不动本只取息,以保证本基金可持续发展。从每年募捐总额中提取10%注入创始基金。为保值增值,可做低风险投资,特殊情况动用创始基金时,须召开理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 本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开展关爱留守少年儿童工作,包括希望家园、幸福厨房的建设、管理和活动开展等;

(二)支持开展关爱特困少年儿童群体活动,包括贫困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和患重大疾病的少年儿童扶贫济困;(本项目年支出总额一般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三)支持开展关爱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工作,包括支持和改善各地异地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学习和生活的条件等;

(四)支持贫困地区农村少先队建设,包括阵地建设、队伍建设、组织用品配备、开展活动等;资助困难家庭的少年儿童参与少先队活动;

(五)支持重大灾害援助;

(六)符合本基金宗旨和捐赠人意愿的其它项目。

(七)资金使用方向将结合不同时期的党政中心工作,进行项目内容和各项目占总支出比例的调整。

第十四条 本专项基金支出审批程序:

(一)“广东红领巾基金”的使用以资助项目的形式进行申请; 

(二)县(市、区)团委、少工委按照基金的使用范围和重点项目要求,调研汇总学校大队、镇少工委等基层少先队组织的需求,确定申请支持的项目,填写项目申请表报地市团委;

(三)地市团委、少工委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对基层项目进行初审,提出申报意见,连同市级申报项目一起报基金理事会秘书处;

(四)基金理事会秘书处审核后,提出推荐意见报审核监督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报理事会审批,由广东省青基会发放项目资金;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可经基金理事会研究后直接给予资助。

(五)对章程规定以外工作项目的资助,由基金理事会研究确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专项基金的使用遵守基金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第十六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广东红领巾基金”管理经费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5%,主要用于组织管理、宣传及相关会议活动费用。

第五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本专项基金为特定捐赠款,由广东青基会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设立专账管理,单独建帐,独立核算,确保专项基金的安全和规范。

广东青基会对接收的捐款开具捐赠专用收据,捐赠方享受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成立“广东红领巾基金”审核监督委员会(下简称审监会),审监会采取成员聘用制,由基金理事会负责聘用。审监会成员人数为单数,下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从少先队员、社会人士、相关职能部门和媒体负责人组成。审监会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为2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理事会可根据成员工作岗位或从事行业变化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审核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是:对申报的公益项目进行审议;定期了解并检查捐款接收及使用情况说明;监督是否如期向社会公布捐款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和监督情况;适时组织成员到基层检查下拨资金的使用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本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基金监事会和捐赠者可向广东青基会查询基金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 广东青基会财务部每年向理事会递交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汇总表。在网站公布本专项基金的账目、每年捐款的接收及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广东红领巾基金”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归本基金理事会。

广东中学共青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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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红领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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