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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创先争优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所在栏目:工作文件 点击数:9215 更新时间:2010/9/29 18:50:26

 

 

关于做好创先争优相关工作的通知

 

 

团省委机关各部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团中央《关于在基层团组织和团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意见》(创先发[2010]17号)和《关于明确创先争优活动有关要求的通知》(中青办发[2010]43号)文件精神及广东共青团开展创先争优工作的有关要求,确保我省共青团组织创先争优活动的稳步推进,进一步提升水平,取得实效,现就团省委在创先争优工作中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全省创先争优分片督导制度

制定全省创先争优分片指导制度,全省划分四大片区,由团省委领导班子成员分片负责,结合推进非公团建,农民工建团,扶贫攻坚等重点工作,指导帮助和督导检查所属片区开展创先争优工作。

二、建立创先争优指导联系点制度

全省各级团的领导机关都要建立共青团创先争优工作指导联系点制度。其中,团省委创先争优工作领导小组的每位成员(团省委领导及机关部室负责同志)都要确立一个县级团委作为指导联系点。原则上,团省委领导班子成员的联系点从广东共青团创先争优督导片区以及非公团建联系片区中安排。其他小组成员的联系点则根据各部门及战线重点工作任务,先自行拟定,并报送团省委组织部以统筹安排。

各领导小组成员在确定具体的指导联系点后要按照团省委“双走进”工作要求积极深入基层,靠前指导,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推动联系点的创先争优工作的开展。指导基层团组织创建“五四红旗团组织”,发动团员青年争当“优秀共青团员”。其次,要结合团省委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的推进,进一步做好资源倾斜,帮助解决指导联系点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扎实推进“双走进”工作

团省委机关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双走进”工作的认识,严格贯彻落实“双走进”工作中的“七个一”任务要求,将其作为团干部在联系服务基层、抓作风抓落实方面创先争优、率先垂范的主要载体,并撰写不少于20篇团情日记,要求在“青春前线”平台以“网络日志”形式发布团情日记。团省委将把各部门落实“七个一”工作任务的情况,作为机关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和内容进行绩效评估,并作为“优秀党支部”评选的重要依据。各部门要及时做好“双走进”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

四、围绕创先争优的要求和部门重点工作科学设计工作项目

团中央在《关于在基层团组织和团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意见》中明确要求,“要发挥共青团的影响力,号召各级青联、学联以及各类青年社团在其成员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团省委机关各部室要根据这一精神,对原有工作项目进行调整优化,把创先争优的内在要求与战线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活动主题、活动实施和宣传等各方面充分体现本部门、本战线所联系的青年群体参与创先争优的成效。请机关各部室930日中午前将下一阶段开展的与以创先争优相关的工作项目送团省委组织部,汇总统筹后报省委。

五、做好信息报送及宣传工作

团省委机关各部(室)要注重发现、挖掘活动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努力做好工作经验的总结提升工作。请各部(室)从十月份起,每月下旬报送一篇本部门、本战线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工作的信息稿及本部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指导创先争优工作和开展“双走进”工作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其他机关干部开展“双走进”工作由各部门统筹安排,暂不上报。

各部门要确定一位同志作为本部门、本战线的创先争优工作信息员,及时报送各类信息。同时,积极发动基层团委通过“广东创先争优网”(由广东共青团网进入)上报工作信息,推报优秀团组织和优秀团员青年,共同做好团省委创先争优活动的宣传工作。

 

 

附件:团省委机关处级以上团的领导干部指导创先争优工作和开展“双走进”工作情况登记表

 

 

联 系 人:饶 玲  李 劲

联系电话:020-87185617

电子邮箱:tswcxzy@126.com

 

 

团省委创先争优领导小组办公室      团省委直属机关党委

2010925

 

 

 

送:团省委党组成员
附件:

团省委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指导创先争优工作和开展“双走进”工作情况登记表

姓名

 

单位职务

 

创先争优指导联系点

(团县委)

重点联系指导的

乡镇(街道)团委

首选

 

备选

 

首选

 

备选

 

担任非公企业“团建指导员”情况

结对贫困户情况

首选

 

备选

 

 

落实“双走进”工作情况

 

开展网络交流

情况:

 

 

 

下基层调研情况:

 

 

 

 

 

参加基层团日活动情况:

 

 

 

结对帮扶贫困户

情况:

 

 

 

与青年朋友交流

联系情况:

 

 

 

指导非公团建

情况:

 

 

撰写“团情日记”情况

 

1、请于930前提交本表。

2、原则上指导的非公企业、乡镇(街道)为创先争优指导联系的县(区、市)的基层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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