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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青少年保护条例》修订后保护面扩大

文章所在栏目:新闻动态 点击数:2354 更新时间:2008/5/8 14:19:07
南方都市报·奥一网讯 (记者 郭楚淳 通讯员 王博 刘海旺)颁布实施了18年的《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下简称保护条例)第二次修订已纳入2008年省人大立法修订计划。日前,团省委公布了《保护条例》修订建议稿,广泛征集公众意见,新修订条例有望在明年颁布实施。

据了解,《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自1989年2月颁布实施,1997年作了第一次修订,2007年6月1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适应新时期青少年群体发展需求,团省委和预防办牵头,于去年10月启动了《保护条例》修订工作,目前《保护条例》已纳入2008年省人大立法修订计划。

据团省委权益部部长冯永忠介绍,建议稿条例已从现行20条增加到82条,细化条例增强可操作性,拓展和保护青少年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受救助权、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等。“比如新增条例三十二条提出‘不得强迫女性学生在经期内从事激烈的体育活动和繁重的体力劳动’;三十三条提出‘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等。”

市民可登录广东共青团网站权益部查询,于7月前发邮件到ZSULSE@163.com提出见解。

■讨论热点

1.条例是否更名?

据了解,全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受保护人群为未满18周岁公民,我省《保护条例》自实施以来,一直称《青少年保护条例》,而修订建议稿第八十条指出“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者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未满二十三周岁的青少年。”

“如果这一条通过的话,那么名称也就只能继续叫《青少年保护条例》。关于这个我们想多听听社会的建议。”冯永忠说。

2.五四放不放假?

“今年首次提出五四放假半天,团中央也曾说过各地青年没放假可拨打12355投诉,广州当天12355投诉就多达80条。但12355能做什么?最终还是只能协调相关部门来进一步落实。如果我们的《保护条例》中有这么具体的一条规定,这五四放假就不会说不了了之。青少年的休息权也是受保护的。”一地级市团委副书记在昨前两天召开的广东省共青团权益工作会议上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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