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栏

您现在的位置: 广东共青团 >> 工作交流 >> 公告栏 >> 正文

关于选拔第十批基层团干部到团省委机关挂职锻炼的通知

文章所在栏目:公告栏 点击数:4276 更新时间:2008/2/29 16:03:14

 

团粤发20085

 

 关于选拔第十批基层团干部到团省委机关挂职锻炼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团委、县(市、区)团委,省直有关单位团委,各高等学校团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加强年轻干部培养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团干部队伍建设,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团省委决定选拔第十批基层团干部到团省委机关挂职锻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职干部人选的范围和条件

1、范围:从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团委,各高等学校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团委的优秀年轻干部中选拔。

2、条件:推荐人选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原则上是中共党员,有一定的基层工作经历、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处级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30岁,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27岁。

二、选拔程序

各县(市、区)团委的推荐人选报地级以上市团委汇总,审核确定后上报团省委组织部。各高校、省直有关单位团委推荐人选上报团省委组织部。推荐人选需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并填写《团干部挂职锻炼推荐表》,并附本人表现材料(1000字左右)和1-2篇公开发表的、有代表性的文章,于2008320日前上报团省委组织部。

三、挂职时间及安排

挂职时间原则上为一年半(即从20084月至20099月),挂职干部安排在团省委机关各部室及直属单位工作,挂任相应职务。

四、挂职干部的管理

挂职锻炼期间,不转行政、工资关系和户口,转党(团)组织关系;工资、奖金、医疗费和往返路费由原单位负责,在原单位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变;团省委提供办公、住宿条件,承担公务出差差旅费。挂职干部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

干部挂职期间要遵守团省委机关有关工作制度,不得随意离开挂职岗位,原则上不能提前结束挂职。挂职期满后,个人填写《干部挂职锻炼总结鉴定表》,团省委组织部对其挂职锻炼期间的表现情况作出鉴定,并送挂职干部所在单位同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附件:团干部挂职锻炼推荐表(点击下载)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

青春广东新闻
南方plus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官方微博

广东共青团
bilibi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