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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青少年事业发展中心章程

文章所在栏目:公告栏 点击数:839 更新时间:2025/6/18 11:47:55

广东省青少年事业发展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东省青少年事业发展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贝通津1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二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6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以下简称“团省委”)。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团省委。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班子会议是本单位决策和执行机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涉及重大事项由班子会议报团省委决定。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包括:负责团属新媒体矩阵建设、丰富青少年网络精神文化生活、参与清朗网络空间建设等工作;负责青少年网上服务平台建设,做好青少年大数据建设和应用;承接联系、引领和服务各领域青年和各级青年社会组织的有关具体活动项目;筹集管理广东青少年发展基金;承担团省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一)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结合党建工作实际,单独设立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任命或选举产生;

(二)党支部的重点任务是保证监督本单位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青年人才成长,促进青少年事业发展,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支部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本单位党支部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二)党员大会是本单位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党支部委员会是本单位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三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成立党支部,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

(二)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开展工作;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工作;

(四)根据规定设立团支部,支持团支部根据本单位青年的特点和需要,创造性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党建带团建,不断提高引领力、组织力和服务力。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团省委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审核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本单位的所有在编干部;

(三)指导本单位章程的起草和修订,审核本单位章程;

(四)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管理、重大项目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

(五)监督本单位公益性、服务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五条  团省委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行开展业务活动;

(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三)协调解决本单位业务开展涉及的困难和合理诉求;

(四)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由团省委任免。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为由主任、副主任组成的领导班子会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团中央、省委工作安排以及团省委重点工作;

(二)负责拟定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三)制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及管理日常业务管理;

(四)研究和提出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管理、重大项目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报团省委研究决定;

(五)完善单位职能配置、人员管理等事项;

(六)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审计、巡视、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事项;

(七)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团省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主任,在团省委领导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党支部支委会议的决议;

(二)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三)按规定负责的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代表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拟任法定代表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条  本单位不设置内部组织机构。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获取本单位团属新媒体平台思想价值引导内容和资讯的权利;

(二)使用本单位团属互联网服务平台的权利;

(三)对创业就业服务信息、政策、活动等方面情况进行咨询的权利;

(四)对本单位所提供的服务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五)要求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材料等须保守秘密、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服务对象应该恪守网络道德,文明上网,不在团属新媒体平台留言区、互动区等散布不良信息;

(二)服务对象使用本单位团属互联网服务平台时,应该保证所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不得泄露他人的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三)服务对象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和开展的各类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保证所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公开邮箱、署名信函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二)服务对象可以实名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遵循依法依规、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并依据国家、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围绕团省委服务省委的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促进青年返乡兴乡创业相关工作,包括青年创业项目培育、青年创新创业大赛举办、青年创业就业典型培育等工作;

(二)围绕共青团主责主业开展的青年联系服务、人才培育、实习实践等工作,包括促进青年就业创业、青年住房保障、组织线上线下招聘、职业技能人才学历提升、粤港澳青年实习交流及其他相关领域青年交流等工作;

(三)围绕青少年思想引领主责主业,统筹省级团属新媒体矩阵的建设运营和宣传策划工作,包括平台日常运营、重点项目宣传策划、宣传合作项目承接、新媒体达人培养计划实施、网络舆情分析引导等工作;

(四)统筹建设运营团属互联网服务平台,做好数据网络安全保障工作,为共青团基础业务和重点工作提供平台及数据支撑;

(五)负责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对接联系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做好对外拓展合作,打造品牌项目,充分发挥青基会服务共青团主责主业、服务青少年急难愁盼的职责和功能;做好社会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保值增值等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科学编制预算、决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严格控制各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一)本单位内部审计依据团省委内部审计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单位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三)本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确保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任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

(三)部门预算和决算报告;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团省委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团省委审查同意,向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团省委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工作事项及管理事务发生变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章程修订案应经团省委审查同意,并报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涉及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25年5月30日经团省委书记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领导班子会议。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5年6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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