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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7年度“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和“全国团建先进县(市)”的通知

文章所在栏目:公告栏 点击数:5692 更新时间:2007/10/19 10:18:50

关于申报2007年度全国五四红旗团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全国团建先进县(市)的通知

 

团粤组字[2007]50

 

各地级以上市团委,省直有关单位团委,各高等学校团委:

共青团中央决定在今年年底表彰2007年度“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和“全国团建先进县(市)”。根据中青办发[2007]1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的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名额及条件

各地级以上市,省直有关单位,各高等学校可申报“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和“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各1-2个。“全国五四红旗团委”从第五、六、七批“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中择优申报。申报“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和“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应着重考虑农村、社区、“两新”组织等类型团组织。各地级以上市从所辖县(市、区)中申报“全国团建先进县(市)”1个。“全国团建先进县(市)”从第二、三、四批“全国团建先进县(市)创建单位”中择优申报。各地级以上市,省直有关单位,各高等学校可申报“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标兵”和“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标兵”各1个,从已获得或者本次申报“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和“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的单位中择优申报。

 二、申报材料及报送时间

申报“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标兵”和“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标兵”和“全国团建先进县(市)”,需填写申报表,撰写不超过2000字的申报材料,申报标兵的,在报表的“备注”栏内注明“标兵”字样。“全国五四红旗团委”申报材料主要反映其班子建设、支部建设、主题活动和阵地建设等方面的主要措施和成效。“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申报材料要体现其工作特色,主要反映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主题活动和阵地建设等方面的主要措施和成效。“全国团建先进县(市)”申报材料主要反映团县(市)委在抓基层团组织创建工作落实、推进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工作活跃等方面取得的主要成绩和成功经验。申报表和申报材料均用16k纸打印一式二份,电子版1份,请于2007112日前报团省委组织部,过期视为放弃(联系电话:020-87185617,联系人:黄方辉,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寺贝通津一号大院,邮编:510080,电子邮箱gdtswzzb@21cn.com)。

三、有关工作要求

评选表彰“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和“全国团建先进县(市)”是进一步深化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促进县市团委、基层团委、团支部三级联创,形成基层团建常抓不懈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地级以上市团委、省直有关单位团委、高校系统要予以高度重视,在组织有关部门对拟申报单位进行全面考核、听取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申报名单。申报材料要做到准确、客观,实事求是。要严格把关,真正把创建措施有力、工作成效突出的团组织推荐上来,通过申报评选,形成正确导向,激励和调动各级团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进一步推向深入。 

附:1、“全国五四红旗团委”申报表   

   2、“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申报表   

3、“全国团建先进县(市)”申报表

 

 

        共青团广东省委组织部

                                 00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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