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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粤联发〔2020〕14号  转发《共青团中央 全国学联印发<关于落实共青团和学联对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指导管理责任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所在栏目:团粤联发 点击数:9854 更新时间:2020/5/21 9: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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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以上市团委、学联,省直机关团工委,各高校团委:

日前,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制定了《关于落实共青团和学联对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指导管理责任的若干规定(试行)》,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1.明确各级共青团和学联组织对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的指导管理责任。团省委对团省委直管、省直机关团工委主管高校团委指导学生会负领导责任,对省学联管理高校学生会负指导责任;地市团委对本级直管及协管高校团委指导学生会负领导责任,对本市学联管理高校学生会负指导责任;高校团委对学生会进行日常指导并负直接责任;省、市学联参照本级团组织领导责任,对所属高校学生会的管理负具体责任。

2.建立从严指导管理学生会的责任追究制度。按照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根据问题性质和具体情节,团省委可对地市和高校团组织和人员采取适当方式追究责任,地市团委可对本地所属高校团组织和个人追究责任,省、市学联可对会员团体进行处置。团省委将定期检查责任履行情况,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地市团委及高校团委年度工作评价和班子成员述职考核内容。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广东省学生联合会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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