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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粤办发〔2019〕14号 关于印发《团省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外出授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所在栏目:团粤办发 点击数:5960 更新时间:2019/3/23 14:51:36


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

经团省委党组会议审议,现印发《团省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外出授课管理暂行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3月21日

 

团省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外出授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着力增强共青团干部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本领能力,提高思想理论武装和业务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外出授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团省委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团省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含挂职、借调及聘用干部。省青联、省学联、志愿者联合会、创业就业联合会、青少年网络协会等团属社团协会的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邀请授课单位一般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团省委发邀请函,由办公室统一收文登记后根据授课对象和主题转交相应部门(单位)办理。不接受与团省委或青年工作无关的邀请。

第四条 实行外出授课审批制度。各个部门(单位)收到办公室转来的授课邀请函后,根据授课对象、规模和主题内容,提出授课人员建议,填写《外出授课审批表》报请团省委领导审批后交组织部备案。未经组织批准,一律不得外出授课。处级以上干部外出授课,须经团省委主要领导批准。 

因工作任务、对外宣传或团省委组织的培训中所安排的授课,包括在学习宣讲活动、青年夜校、省团校专题培训班等开展的授课,属于组织委派授课,由团省委领导决定人选,或由承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确定授课人选,向分管领导报备,无需填写《外出授课审批表》。

第五条 外出授课内容必须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组部相关规定要求,不散布传播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和违背中央、省委决定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不泄露党和国家以及工作的秘密,不制造和传播各类谣言,不传播迷信信息和从事迷信活动,不公开谈论敏感信息和泄露他人隐私,不发布其他不当言论。

外出授课人员要高度重视授课任务,精心准备,不得敷衍塞责,要结合地方、部门或单位实际,增强授课内容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提高课程质量。外出授课人员应在授课前将讲稿内容、PPT等材料报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授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最终讲稿、PPT等材料电子版交组织部,组织部建立课件库妥善管理,以用于网络团校建设。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要积极创造机会和条件,充分调动和激发干部外出授课的主动性,着力培养一批政治素质过硬、政策理论和业务水平较高的青年工作宣讲员。组织部建立外出授课人员信息库并及时更新,采取适当方式对授课人员讲授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反馈,并在各项考核评优中列为参考指标。

第七条 外出授课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及伙食、交通补助等按照《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标准执行,原则上由邀请单位承担。

外出授课人员可按国家规定标准领取授课费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必须如实填报授课收入情况。

为推进共青团事业发展,支持基层团组织工作,凡接受省内共青团、少先队系统或团属社团协会邀请授课,除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外,每次领取授课费不得超过人民币500元。

进行组织委派授课不得领取授课费。

第八条 外出授课不得影响本职工作,应自觉与重要工作安排、重要会议错开时间。外出授课人员应当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遵守团省委有关纪律要求,不得接受宴请、旅游和参加与授课无关的活动,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

第九条 团省委各部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开广州外出授课,还需严格执行《团省委关于规范领导公务等事项的规定》,履行外出报备手续。被邀请到境外授课人员,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应邀参加评审、论证、咨询或担任专家、考官等活动,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如无规定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广东省团校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团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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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外出授课审批表.doc  

     团粤办发〔2019〕14号 关于印发《团省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外出授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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