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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粤办发〔2018〕32号 关于印发《团省委工作微信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所在栏目:团粤办发 点击数:8984 更新时间:2018/6/22 17:03:48


团粤办发〔2018〕32号 关于印发《团省委工作微信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团省委工作微信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团省委办公室 

 2018年6月22日


团省委工作微信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团省委工作微信群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微信群是指团省委机关各部室、直属单位因工作需要组建的微信群。

第三条  团省委工作微信群应遵循合规性、必要性的原则。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面向主要工作对象、工作力量建立工作微信群,从严控制新建微信群、群成员范围等。群的建立撤销、发布内容、群管理员和群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应与相关法律法规相适应。

第四条  团省委工作微信群的设立目的是沟通工作、促进交流、增进理解、提高效率。管理者应增强服务意识和基层观念,及时通过微信群做好面向基层和青年的诉求回应和解疑释惑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微信群的建立和撤销

第五条  机关各部室、直属单位新建工作微信群要先明确群名、群职能、群成员范围、群人数、群管理员等要素,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建立,并于1个工作日内报办公室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如果多个部门、单位联合建群,应经相关部门、单位的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牵头部门报办公室备案。若相关信息有调整,应及时重新报备。

第六条  因临时性工作项目建立的工作群,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原则上应及时撤销,不得保留。

因任期届满等原因完成历史任务的工作群,一般应在届满三个月内撤销。若因实际工作要求确需保留的,可经团省委分管领导书面同意并报主要领导知悉后保留。

第七条  办公室、宣传部定期对团省委工作微信群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群发布内容存在违法违规信息或与工作主题无关信息等情况、长期不活跃的群,应限期整改,情况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可责令撤销微信群并按相关规定对第一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八条  未经团省委领导批准,任何人或单位不得擅自以团省委机关部室、直属单位的名义建立工作微信群;已建立的,应依法依规责令其撤销。

第九条  团省委常规战线工作微信群一般不邀请团市委书记等下级团委主要负责同志入群。

第三章  重点工作微信群管理

第十条  机关各部室、直属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能和联系服务的群体,分别负责组建重点工作微信群。办公室主要负责团省委书记班子成员、机关各部室和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团市委书记的工作微信群;组织部主要负责团省委委员、团省委专挂兼职干部的工作微信群;基层部主要负责县级及以下团组织负责同志的工作微信群;学校部主要负责高校团委书记、学联干部的工作微信群;少年部主要负责中小学团组织和少先队辅导员的工作微信群;统联部主要负责青联委员的工作微信群;机关各部室、直属单位分别负责所联系指导的团属社团成员的工作微信群(具体清单见附件1)。

第十一条  重点工作微信群应分层管理,对按照团内组织架构建立的工作群,从严规范群内发布和交流的内容;对非团内组织架构建立的工作群,应杜绝与工作无关的纯联谊活动。

第十二条  重点工作微信群成员的微信号等个人资料,应由牵头部门作为重要信息做好存档,妥善管理,不得使资料外泄,并定期移交档案室。

第四章  工作微信群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工作微信群的发起部门或牵头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微信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工作微信群第一责任人履行微信群的统筹管理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及时邀请工作微信群所覆盖的团组织负责同志入群,确保群成员涵盖目标群体的所有现职在岗团干部或青年骨干;

2.正式发布与工作相关的通知公告,并作出官方解释;

3.主动设置工作交流议题,定期发布相关工作领域的工作资讯;

4.及时转发广东共青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重要信息;

5.正面引导群内交流内容,积极促进群成员交流,活跃群内气氛;

6.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纠正,并对作出该行为的微信群成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除出群,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组织处理。

第五章  工作微信群管理员

第十五条  工作微信群管理员应由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和业务熟悉的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工作微信群管理员履行微信群的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微信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群成员的网络行为,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设置群信息页面,注明群组名称、人数、类别等基本信息;

2.邀请符合资格的人员入群,审核申请入群的人员资格,定期检查群成员资格,移除不符合入群资格的群成员;

3.及时回应群成员提出的问题,统一收集群成员意见建议并及时向第一责任人反馈;

4.保护群成员个人信息安全,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相关个人信息;

5.按规定留存群聊天记录不少于6个月,以备检查。

第十七条  未能履行工作职责的群管理员,应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应取消其群管理员身份,并另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管理员因工作调整调动等原因不再负责原工作的,应及时调整更换管理员,原管理员应自动退群。

第六章  工作微信群成员

第十八条  群成员申请入群时,应按照实名制的原则,向群管理员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入群后应第一时间将“在本群昵称”备注为真实姓名及工作单位。

第十九条  群成员不得未经群管理员同意擅自邀请其他无关人员入群。

第二十条  群成员在参与群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第二十一条  由于工作调整不再从事原工作岗位的群成员,应做情况说明后自动退群。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发布违法违规信息或与工作主题无关内容的群成员,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可将其移除出群并列入黑名单。

第七章  信息发布及交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工作微信群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定期发布和工作相关的内容,切实发挥工作微信群交流、推动工作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定期发布工作信息、可公开的文件材料等;

3.沟通交流工作经验;

4.及时解答回应群成员的各类问题;

5.反馈工作情况,督办工作进度;

6.加强工作队伍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团省委机关各部室、直属单位干部职工在工作微信群等各类微信群及朋友圈内应自觉规范言行,做好表率,严禁有以下行为:

1.散布传播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违背中央和省委决定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2.散布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低俗文字和图片、视频;

3.制造和传播各类谣言;

4.泄露党和国家及有关单位的涉密内容或尚未公开发布的文件材料;

5.违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以及与身份不相符的推销、推广活动;

6.违规发放、收受微信红包;

7.传播迷信信息和从事迷信活动;

8.以任何形式进行拉票贿选;

9.搞团团伙伙、小圈子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

10.通过微信群组织聚餐、吃请、请吃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11.公开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

12.发布其他不当言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团省委机关各部室、直属单位联系或指导的团属社团微信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团省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团省委重点工作微信群清单

         2.团省委工作微信群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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