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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联谊会章程

文章所在栏目:公告栏 点击数:2914 更新时间:2007/8/9 17:45:10

 

广东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谊会是由历届广东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我省“中国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结成的非赢利性组织,接受团省委、省青联的领导。

    联谊会的各项活动以服务广东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为宗旨,以增进交流、促进发展、奉献社会为目的,共同塑造广东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任务

 

    第二条 联谊会主要开展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着力于紧密联系广东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加强联系、交流,促进学习、沟通与合作。

   (二)着力于为广东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提供切实服务,积极组织境内外培训、参观考察、专题学习、业务交流等活动,为广东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的事业发展和个人成长提供支持和帮助。

   (三)着力于为广东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搭建舞台,整合社会资源,发挥整体优势,通过建言献策、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促进广东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与社会各界的密切交流,为他们奉献社会创造条件。

    (四)着力于树立和推广广东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广东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的示范、导向作用,通过组织报告会、论坛、编印书籍等多种方式,致力向各级党政和有关部门宣传展示他们的先进事迹和良好形象,推优荐才。

    (五)着力于扩大广东青年五四奖章的社会影响,广泛宣传广东青年五四奖章评选的重要意义,组织历届广东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推荐参评人选,邀请他们参与广东青年五四奖章的组织评审工作。

    (六)开展符合联谊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三条 凡获得“广东青年五四奖章”以及“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的广东青年自动成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联谊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联谊会工作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举荐参评广东青年五四奖章候选人;

(四)参加联谊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交流等各类活动;

(五)享受联谊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谊会章程,维护联谊会声誉,维护和展现广东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的形象和风采。

(二)积极参加联谊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为联谊会的工作开展提供各种方式的支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联谊会的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会议。会员代表会议原则上每年以年会的形式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取其他形式召开。

第七条 联谊会设执行理事会。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由联谊会秘书处提名,经会员代表会议确定或经征求全体会员同意后,报团省委批准后产生。执行理事会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任期结束后负责向秘书处推荐下一届执行理事会人选。

 第八条 执行理事会设执行会长5-6人,执行理事若干人,原则上每届“广东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有2-3人参加执行理事会。执行理事会中每届“广东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的代表,同时作为本届奖章获得者的召集人,负责召集本届奖章获得者开展活动。

 第九条 联谊会设秘书处,负责联谊会日常工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下设活动部、策划部、资金管理部等机构,由执行理事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秘书处办公室设在团省委组织部。

第十条 秘书长原则上由团省委组织部负责人担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执行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一条  联谊会经费来源于政府支持、社会各界资助、会员捐赠、出版书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建立广东青年五四奖章评选工作基金,主要由企业界的奖章获得者负责筹措,评选工作基金主要用于广东青年五四奖章评审表彰工作,开展联谊会活动以及作为联谊会的日常办公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修订权属于会员代表会议,解释权属于联谊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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