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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粤办发〔2018〕40号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7320  更新时间:2018/8/16 15:40:34  文章录入:机关纪委  责任编辑:bgsadmin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共青团广东省委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扎实推进我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广东省纪委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的通知》等党内法规文件,结合团省委工作实际,现就落实“两个责任”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以确责、履责、追责为主线,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健全体制机制为重点,着力构建权责对等的责任分解体系、科学有效的责任落实机制和严格规范的责任追究机制,不断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党员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推动团省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推进团省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分解落实。坚持党组统一领导、机关纪委监督协调、部门(单位)各负其责、党员干部支持参与,形成机关上下齐抓反腐倡廉工作的强大合力,为团省委工作的全面开展和广东共青团事业的长远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二、责任分解

(一)党组领导班子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全面领导责任

1.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团省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作出工作部署和责任分解,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目标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并定期向省委、省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

2.定期对分管的机关中层干部及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指导、监督其落实“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

3.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4.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好用好干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5.加强作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建立健全反对“四风”的常态化机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健全密切联系群众和维护群众利益的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党员干部在新时代担当新使命、展现新作为。

6.建立健全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以及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形成研究审议、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的常态化机制,推进权力运行依法公正、公开透明,增强制度刚性和执行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7.领导、组织并支持机关纪委依纪依法惩治腐败,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8.自觉接受巡视监督,支持配合巡视监督工作,认真做好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

(二)党组书记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

1.履行领导责任,对团省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重点环节、督办重要案件。

2.及时传达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进行研究部署,定期讲授反腐倡廉专题报告。

3.组织并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任务。

4.加强对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管理,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中层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和纠正。带头落实谈话制度,做到新提任正职领导干部必谈,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党员领导干部常态化开展提醒谈话工作。

5.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以身作则、从严律己,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三)党组其他成员承担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主要领导责任

1.履行分管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定期研究、检查和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分管业务工作领域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完善制度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2.及时对分管部门(单位)传达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进行研究部署,定期讲授反腐倡廉专题报告。

3.组织并参与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任务。

4.加强对分管部门(单位)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定期与党员干部谈心谈话,并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分管部门(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常态化开展提醒谈话工作。

5.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以身作则,从严律己,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四)机关纪委在党组、机关党委和省直机关纪工委的领导下,以及在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的业务指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1.协助党组、机关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向党组、机关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协助健全完善机关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团各项制度,不断完善更新风险防控制度,着力推进廉政风险防控。

2.监督检查机关及直属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党纪条规、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

3.监督机关及直属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情况,及时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4.监督机关及直属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5.开展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教育和警示教育,对党员干部中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6.受理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和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检查、处理其违反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和处分权限决定或者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对举报反映问题失实的要及时予以澄清,对诬告陷害的要追究责任,切实保护党员的权利和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7.严格管理团省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职工个人廉政档案,整理收集干部职工党风廉政有关方面的情况,对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拟任免、调动、奖惩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意见。

8.每个月向党组、机关党委报告一次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由党组、机关党委领导对党建工作薄弱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班子成员进行提醒谈话。每两个月至少发布一次机关及直属单位纪律检查工作信息通报,并向省直机关纪工委、省纪委派驻纪检组报送党风廉政工作信息及工作台账。

(五)团省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对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

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本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其他党组织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1.贯彻落实团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建带团建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党组织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2.防控廉政风险,根据工作职能和特点,对权力事项逐一梳理,认真分析排查岗位廉政风险,查找容易发生权力滥用的重点环节、部位,采取对应的防范措施,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8日前向机关纪委报送新排查风险点个数、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项数、新制定风险防控制度项数。

3.开展本党组织党员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组织学习党风廉政法规,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8日前向机关纪委报送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人次、组织学习党风廉政法规次数。

4.组织对本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自查,每年向分管领导和机关纪委报告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5.加强对本党组织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进行批评教育;重要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和机关纪委报告。对发生的违纪问题,积极配合机关纪委严肃查处。

6.每个党组织至少配一名纪律委员(纪委书记),党组织负责人应领导、支持本部门(单位)纪律委员(纪委书记)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7.党组织负责人应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发挥表率作用,严管干部、带好队伍。

8.广东青年职业学院(省团校)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三、落实举措

(一)定期研究部署。党组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专题会议,分析机关及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对下一阶段工作作出部署。机关纪委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扩大)会议,组织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纪律委员参加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工作,并定期向党组汇报上级纪委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做好与省直机关纪工委、省纪委派驻纪检组沟通协调,组织做好落实“两个责任”的各项工作。

(二)签订责任书。每年年底或次年第一季度,党组书记与机关以及直属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作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每年,各党组成员对分管部(室)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总结进行审阅,提出具体意见并签名确认。

(三)开展述责述廉。每年年底或次年第一季度,团省委召开述责述廉评议会,听取机关各部(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现场述责述廉。机关中层干部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面向全体干部,围绕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述责述廉,并接受全体干部评议考核,述责述廉有关情况纳入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内容。机关各部(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述责述廉、党建述职报告须征求机关纪委意见,机关纪委根据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结果向各党组织负责人的报告反馈意见。

(四)建立谈话制度。党组书记根据责任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督查、评议考核结果和平时了解的情况,每年至少与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部(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提醒谈话一次;其他党组成员每季度至少与分管部门(单位)班子成员,对其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廉洁从政以及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履行岗位职责等方面情况进行提醒谈话一次,对所分管部门(单位)中即将离开团省委工作岗位的干部,包括转岗、离职(含退休)、出外挂职、驻村等,进行离任(岗)谈话;对有发生党员干部重大违反违纪案件等突出问题的机关各部(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或给予处分。

(五)加强日常监督。机关纪委负责协助党组加强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领导干部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通过检查工作台账、实地抽查、个别访谈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责任项目推进及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等方面的情况。机关纪委每半年对领导班子及机关各部(室)、直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查处违纪违法情况,根据工作实际进行通报。

(六)完善考核办法。坚持每年对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明确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作为党员干部表彰奖励、考察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党建工作薄弱党组织的班子成员免去各类评优资格。

(七)严格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党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依纪依法实行问责。研究制定落实“一岗双责”的具体办法,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党组要把落实“两个责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传导压力、一级抓好一级。团省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要经常研究、督查、考核“两个责任”落实情况。机关纪委要及时向党组汇报上级纪委有关部署要求,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切实解决落实“两个责任”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创新工作方法。紧紧围绕落实“两个责任”,注重工作方法,创新工作举措。分级分类建立台账,实行台账式管理、项目化推进,一项一项抓好落实。强化工作评估,适时组织开展落实“两个责任”情况评估,对照职责任务,进一步查漏补缺,增添工作措施,确保落实“两个责任”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三)深化警示教育。坚持通过查办案件,加强警示教育,做好案件剖析,推进建章立制,强化制约监督,坚决整风肃纪,不断巩固和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成果。同时,定期开展对全国和我省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学习,警醒教育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切实做到廉洁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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