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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粤办发〔2018〕39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团省委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7745  更新时间:2018/8/2 11:34:56  文章录入:机关纪委  责任编辑:bgsadmin

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对团省委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广东省委办公室

                                                                                                                          2018年81


关于加强对团省委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团要求,加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进一步树立党员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粤纪发〔2015〕4号)等规定要求,以及我省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精神结合我委实际,现就加强团省委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八小时以外”活动是指党员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监督管理对象为团省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全体在职党员干部。挂职、借调干部在团省委工作期间接受监督。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四条  “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包括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等各方面的监督检查,着重关注重要事项、重点场所、重点时段,重点监督党员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

第五条  “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党员干部“社交圈”。重点监督在各种社交场合是否讲党性讲原则,注意个人言行和身份,自觉抵制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是否注重自身公众形象,有无在公共场合或群众面前耍特权、逞威风是否拉帮结派和借联谊会、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活动搞“小圈子”,或搞官商勾结“傍大款”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插手不该管的事项等。

)党员干部“生活圈”。重点监督党员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是否严格要求,有无包庇、纵容等违反党性原则的行为;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边工作人员是否接受利益关系人的馈赠和招待有无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等与民争利的行为有无大操大办或参与他人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事宜是否参与封建迷信活动有无通奸、包养情人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是否按规定请示报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等。

)党员干部“休闲圈”。重点监督有无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娱乐、公车私用等行为;是否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从事古玩字画、珠宝玉石、名贵花木及其他艺术品、奢侈品收藏和交易有无违规兼任书画协会等社团组织职务有无参加管理服务对象组织的摄影、钓鱼、骑术、游艇等“雅尚”休闲活动有无违规打高尔夫球、出入私人会所是否参加其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高消费活动。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六条  强化自我约束。党员干部要自觉约束“八小时以外”的言行,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自觉养成高尚的精神追求和健康的生活情趣,防止权力滥用和影响公众形象行为的发生。要主动联系居住地所在社区党团组织,积极参与社区党团组织开展的群众性活动,以良好的个人作风带民风促社风。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在年度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对照检查“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

第七条  强化党组织监管。各级党组织承担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管的主体责任。党组主要负责人是团省委“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重点担负对班子成员、机关各部(室)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管的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根据职责分工,了解掌握分管部门(单位)的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提醒纠正。机关各部(室)及直属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担负对本部门(单位)全体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管的职责。 

第八条  强化专门监督。机关纪委、组织部承担专门监督责任,协助党组开展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重点开展对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将“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作为述职述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基层党组织及个人评先评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接受全面监督

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党员干部居住地社区党组织及周边群众,了解掌握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社会交往、家庭生活等情况。通过党员到社区报到、团干部常态化下沉基层、机关开放日等工作项目接受街道社区、基层团组织团干、普通团员青年对党员干部的评议监督。

家庭监督。机关纪委、组织部加强与党员干部家属特别是与其配偶的联系沟通,教育引导和鼓励家属多关心、多过问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当好廉洁自律的宣传员、监督员和“廉内助”,并通过约谈、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入户走访等方式,及时向家属了解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表现情况。

舆论监督。积极发挥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新媒体的监督优势,加强政策宣传,主动发现问题,通过团省委政务门户网站、微博、微信、信访举报等形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接受舆论监督。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建立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重大问题、重大事项报告项目,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部门和分管领导请示、报告:离开本省外出休假、探亲、旅游等;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团体及国(境)外非政府组织举办的活动;婚姻、家庭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发生民事诉讼案件;举办婚丧嫁娶活动;收到无法拒收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应报告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未报告,时间超过一月的,按违反组织纪律处理。

第十一条 强化党组织内部监督。各基层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监督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和报告,将“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作为党员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要将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活动情况作为组织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党员干部如实自查并报告自己“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二条  在召开团代会、团省委全会、青联、学联换届大会、少代会以及进行重要评选表彰等重要时间节点,对重点场所、重点对象开展暗访活动,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组织部把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纳入干部考察工作范围,通过发放调查问卷、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广泛了解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对有情况反映的,有针对性地扩大征求意见、了解情况范围,全面准确掌握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并作为对党员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贯彻执行提醒谈话制度。对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活动有不良反映或苗头性问题,按干部监督管理权限和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提醒谈话,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 建立典型案件查处、通报曝光制度。对监督发现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约谈函询、党纪处分、组织处理,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予以通报曝光进行反面教育。

第十六条  建立基层党组织“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职责专项检查制度。机关纪委每半年对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履行监督情况进行督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对未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应当发现的问题而没有发现,应当处理的问题而没及时处理,致使小错误酿成大问题,甚至连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要追究党组织和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团省委机关纪委、组织部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交流、总结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工作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团省委机关及直属单位非中共党员干部及直属管理社团协会聘用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广东青年职业学院(广东省团校)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加强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团省委机关纪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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