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2018年第2期】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团建工作的意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7545  更新时间:2018/6/19 17:25:34  文章录入:qgbadmin  责任编辑:bgsadmin

广东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简报 2018年 第2 期 

 

编者按:汕头市委认真贯彻落实团广东省第十四次代表大会关于整治软弱涣散基层组织三年行动“命脉工程”工作部署,立足和紧跟当前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时代新形势,直面基层团组织存在的软弱涣散等突出问题,以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下称“两新”组织)团建工作为抓手,制定并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团建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汕头市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团建工作,切实增强共青团组织对“两新”组织青年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现编印团汕头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团建工作的意见》,供各地学习借鉴。

 

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团建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下称“两新”组织)团建工作,切实增强共青团组织对“两新”组织青年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根据《团章》、团中央和团省委关于“两新”组织团建工作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两新”团组织的定义

“两新”团组织,即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团组织。

(一)新经济组织是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个体工商户、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等各类非国有集体独资的经济组织。

(二)新社会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统称。

二、进一步明确“两新”团组织的设置原则

按照“因地制宜、合理设置、便于工作、服务发展”的原则,做到“哪里有团员、哪里就有团组织”,凡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两新”组织都要建立团组织并录入“智慧团建”系统。

(一)团员在3人以上的单位可建立支部。

(二)团员在30人以上的单位可建立总支部。

(三)团员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可建立基层委员会。

(四)团员不足3人的,采取联合组建、行业组建、群团共建等方式,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团组织。

三、进一步理顺“两新”团组织的隶属关系

“两新”团组织要坚持以属地管理为主、分类管理为辅的原则,按照“条块结合、归口管理、整体划转”的工作思路,进一步理顺团组织隶属关系,健全团组织管理体系。

(一)“两新”团组织的隶属关系原则上参照所属党组织隶属关系划分。

(二)对于未建立党组织的“两新”组织,其团组织关系原则上隶属于单位或企业注册所在地团组织。

(三)大型企业的团组织,其团组织关系隶属于市直团工委;中型、小型、微型的团组织,其团组织关系隶属于企业注册所在地团组织。(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详见附件)

对于已建团组织的“两新”组织隶属关系保持不变,新建团组织的关系参照以上意见执行。

四、进一步规范“两新”团组织组建的审批程序

“两新”组织新设立团的支部和总支部的,按照隶属关系,由所归口管理的团(工)委负责审批。“两新”组织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的,按照隶属关系,由区(县)团委、市直团工委等单位负责审批。“两新”团组织的设立,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两新”组织向归口管理的团(工)委呈报设立团组织的请示;

(二)“两新”组织归口管理的团(工)委对报送的相关材料(单位基本情况、运行情况及团员名册等)进行审查,经研究后进行审批;

  (三) 经批准设立的“两新”团组织,选举产生团的(总)支部委员会。报归口管理的团(工)委审查批准,归口管理的团

(工)委根据选举结果行文批复。

(四)“两新”团组织设立完成后,在归口管理的团(工)委“智慧团建”系统建立组织树,录入团干信息和完成团员报到等工作。

五、进一步推进团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

各区(县)团委、市直团工委、高新区团委和华侨试验区团委要加大工作力度;具备建立团组织条件的,实现团的组织覆盖;因条件不具备尚未建立团组织的,实现团的工作覆盖。要深入实施“两新”组织团建,切实扩大团组织在“两新”领域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一)深入开展调查摸底。要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由各区(县)团委、市直团工委、高新区团委和华侨试验区团委组织专门力量,对本辖区“两新”组织团建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清归口管理范围内“两新”组织的位置分布、实际规模、发展状况以及团组织和团员队伍情况,坚持做到单位性质清、职工人数清、经营状况清、团员数量清、组织设置清、业主身份清,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台账,录入“智慧团建”系统。在此基础上,做好动态跟踪,坚持每月调度一次情况,及时掌握“两新”组织的变化和团建工作动态,跟踪做好团的建设各项工作。

(二)创新团组织组建模式。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和完善“两新”团组织的设置模式,不断扩大团组织的覆盖面。

1. 单独组建。对有3名以上团员的“两新”组织,通过单独组建的方式,建立团组织。

2. 联合组建。对规模较小、职工人数较少,且团员人数未达

到3名的“两新”组织,可根据“地域相邻、行业相近”的原则,依托行业协会、综合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平台,通过团建工作指导员的联系协调,与其它“两新”组织建立联合团组织。以团建工作指导员和现有团员为桥梁,加快“两新”组织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使其尽快具备单独组建条件。

3. 行业组建。对团员人数不足3名、行业特点特别明显的“两新”组织,可依托行业协会、商会、个私协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组建行业性团组织。

4. 群团共建。对尚不具备建立团组织条件的“两新”组织,可依托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积极做好联系职工群众、推优入团等工作,推动企业建立团组织。

(三)切实做好团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在“两新”组织内连续、固定工作半年以上的员工团员,不在原籍村(社区)团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一般应将团组织关系转入现工作单位团组织。对调离“两新”组织的团员要及时做好团组织关系的衔接。凡是按照规定转来团员组织关系的,有关团组织应无条件予以接纳。要加大团员资源挖掘力度,在“两新”组织和有关部门中,推行团员优先招工使用、优先提拔任用、优先评先选优等优惠政策,激励外来团员亮明身份,及时纳入团组织的教育管理。积极采取“思想动员促转、组织联系协转、派人派员帮转”等措施,主动帮助流动团员做好团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

(四)努力扩大工作覆盖。对尚未建立团组织的“两新”组织,可通过选派团建工作指导员、确定团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积极开展团的工作,推动“两新”组织建立团组织。对一些兼并重组的非公企业,注意保持团的工作连续性,妥善做好职工群众的分流安置和思想稳定工作。

(五)突出抓好团组织和团员的作用发挥。要积极探索团组织和团员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建立团组织和“两新”组织管理层双向互动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开放式团组织活动,创新团员教育管理服务,进一步增强“两新”团组织工作和活动的有效性。要以团建强、发展强为目标,按照生产经营好、企业文化好、劳动关系好、团组织班子好、团员队伍好、社会评价好的标准,促进“两新”团组织履职尽责创先进、广大团员立足岗位争优秀。

六、进一步加强“两新”组织团务工作者和团员队伍建设

各区(县)团委、市直团工委、高新区团委和华侨试验区团委要积极改进工作方法方式,全面加强“两新”组织团员和团务工作者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两新”组织团建工作整体水平。

(一)选优配强团组织负责人。按照守信念、讲奉献、重品行,懂经营、会管理、善协调,热爱团务工作和熟悉群众工作的标准,选优配强“两新”团组织负责人。团组织负责人一般以团组织内部选配为主,注重从生产、经营、管理骨干中推荐人选,团组织内部不能产生的,在尽可能尊重业主意愿的基础上,采取上级选派、社会选聘、双向选择等途径配备。重视选派优秀专职团务工作者担任联合团组织书记。提倡机关优秀年轻团员干部到企业挂职从事团建工作。由团员业主担任团组织书记的“两新”组织,视其规模和从业人员情况,一般应配备团组织副书记,专(兼)职具体负责团务工作;具备条件的,积极推行团组织班子成员与经营管理层“交叉任职”。业主不是团员的,要配备专职副书记,指导开展团的工作,为发展业主成为团员、担任团组织书记预留空间。要积极支持和推荐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优、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两新”团组织负责人,参选各级团代表,增强岗位吸引力。

(二)切实做好团建工作指导员选派工作。进一步完善“两新”组织团建工作指导员制度,通过“选、派、兼”等方式,重点将那些团性强、素质好、作风正、熟悉团务工作、善于做青年群众工作、有一定基层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的团员,选派到“两新”组织担任团建工作指导员,指导“两新”组织做好组建团组织、发展团员和团员教育管理等工作。鼓励机关在职团员干部、年轻复转军人和其他热爱共青团工作的同志,到“两新”组织担任团建工作指导员。对规模较大且未建立团组织或开展团建工作有较大困难的,要选派相对固定的团建工作指导员;对规模较小的,可由1名团建工作指导员联系、指导多家“两新”组织。选派的团建工作指导员既能积极认真地开展工作,又能够注意加强协商沟通,取得业主的理解和支持,全面推进“两新”组织的团建工作深入开展。

(三)全面加强团务工作者队伍建设。要通过多样化选用、规范化管理、专业化培训、制度化激励等途径和方式,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专兼职结合的“两新”组织团务工作者队伍。要建立“两新”组织团务工作者人才库,加强团支部委员后备人才队伍建设。规模较大、团员数量较多的企业,要配备专职团务工作者。探索建立团建工作论坛,为团务工作者搭建工作交流平台。完善“两新”组织团务干部激励机制,通过建立评先选优制度、考核奖励制度、团务干部岗位补贴等措施,进一步调动“两新”组织团务干部的积极性。

(四)不断壮大“两新”组织团员队伍。要把发展团员作为开展“两新”组织团建工作的重点,及时把符合条件的员工吸收入团,重点在生产经营管理者、科技骨干、高知识层次人员和一线职工中培养入团积极分子,坚持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发展“两新”组织业主成为团员工作,对发展业主团员,“两新”团组织和归口管理部门团组织要把好“入口关”。

(五)进一步加大团员教育培训管理力度。要结合新时期、新形势下加强“两新”组织团建工作的新要求,拓展教育内容,创新管理方法,积极探索加强“两新”组织团员教育管理的新途径。建立健全“三会两制一课”等基本制度,确保团组织的活动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健全团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解决团员思想工作生活难题,增强团员的归属感和荣誉感。加强流动团员管理,建立健全流动团员工作台账,教育引导流动团员主动亮明身份,参加团组织活动。加强入团积极分子管理,建立入团积极分子档案,实行跟踪考察、动态管理。注重抓好团员业主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团员业主定期向团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制度。实行团员警示制度,对长期不参加团组织生活、不交纳团费、不履行团员职责和义务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组织处理。

七、切实强化对“两新”组织团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团委、市直团工委、高新区团委和华侨试验区团委要进一步加强对“两新”组织团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指导,积极构建“两新”组织团建工作新格局。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坚持把“两新”组织团建工作纳入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整体规划。建立健全“两新”组织团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基层团委每年讨论团建工作时,要将“两新”团建作为内容之一。要按照有人抓、有人管、有工作条件的要求,健全工作机构,配强工作力量,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场所建设,切实改善“两新”组织团建工作保障条件。

(二)加强工作指导。要进一步加强对“两新”组织团建工作的指导,建立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要根据“两新”组织的不同特点,以及各类“两新”组织的分布情况、组织结构、活动内容、规模大小等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不断研究新情况,探索解决新问题。

(三) 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各地区的网站、微信公众号、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大力宣传“两新”组织团建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努力为“两新”组织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切实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加大对“两新”组织业主的宣传教育,团结引导业主支持团建工作,增进他们对团的认识,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四)加强督促检查。要加强对“两新”组织团建工作的督促检查,特别是“智慧团建”的录入工作。坚持实行“两新”组织团建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督促工作不力的指导员及时整改。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附件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80000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80000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X≥200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X≥300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X≥200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X≥2000

100≤X20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1000≤Y10000

  50≤Y1000

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

Y<1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0000

5000≤Z10000

2000≤Z5000   

Z<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5000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