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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粤办发〔2017〕29 号 关于公布首批“广东省中学示范团校”创建单位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760  更新时间:2017/5/26 16:08:12  文章录入:snbadmin  责任编辑:bgs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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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首批“广东省中学示范团校”

创建单位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团委,省直团工委,省直属中学团委:

为切实推进中学共青团改革,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学团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团粤联发〔2016〕61号)的工作部署,团省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在全省中学(含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下同)中开展“广东省中学示范团校”创建活动。根据各学校申报,经审核决定,授予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团校等100所中学团校为“广东省中学示范团校创建单位”(名单见附件1)。

为进一步发挥“广东省中学示范团校创建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创建活动

请各创建单位参照《关于开展“广东省中学示范团校”创建活动的通知》(团粤联发〔2017〕9号)的要求和创建方案开展丰富多彩的创建活动。各级团委、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要定期走进学校,对创建单位的建设工作进行具体指导,推动创建活动富有成效。团省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将于2018年下半年对各创建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并向验收合格单位授予“广东省中学示范团校”称号、发放牌匾。

二、积极进行网络展示

请各创建单位积极在“广东省中学示范团校”创建活动专题网站(http://zxsfx.gd61.org/)上进行网络创建展示,公布创建方案、工作计划,并及时将开展的创建活动形成有质量的文字和图片上传至活动专题网站(登录用户名为“学校中文全称+团校”,密码另行通知)。原则上每次团课或社会实践活动应上传一篇材料。对超过一个季度未上传创建活动材料的创建单位,团省委有权取消其创建资格。

三、加大创建支持力度  

团省委支持每所创建单位10000元,由各地各单位转拨至学校,专款专用于团校开展培训。请各地市团委也应参照予以相应的经费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可按不低于省级资金的额度配套支持学校团校开展活动。请各地各单位按要求填写好划拨经费信息表(见附件2)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样式见附件3)(个别因政策原因无法提供往来结算票据的地市,请上报请款报告,注明收款账户信息,并提供普通收据盖章原件)于6月2日前邮寄到团省委少年部,电子版信息同步抄送至指定邮箱。

四、搭建培训交流平台

团省委将于今年7月下旬开展全省中学示范团校创建单位负责人(团委书记)培训班(具体另行通知)。请各地市、各创建单位学校积极开展创建单位负责人(团委书记)、团校骨干教师专题培训,搭建培训交流平台。为便于更好开展工作交流,请创建单位所在学校团委书记扫描进入“广东省中学示范团校创建单位”交流微信群(见附件4,入群请注明“姓名+地市+学校”)。

       

附件:1.首批“广东省中学示范团校”创建单位名单

      2.首批“广东省中学示范团校”创建单位划拨

经费信息表

      3.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票  

        样)

      4.“广东省中学示范团校创建单位“交流微信群二维码   

    联 系 人: 团省委少年部 郭炜城、晏嘉徽

    电话/传真:020-87185621    

电子邮箱:tswsnb2008@163.com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寺贝通津1号之三

    邮    编:51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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