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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茂名市委关于支持工青妇组织在社会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意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6808  更新时间:2014/7/16 10:04:12  文章录入:bgsadmin  责任编辑:bgsadmin

为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下称工青妇组织)的职能作用,推动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工会、共青团、妇联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坚持社会化、去行政化大方向,把工青妇组织建设成密切党和群众联系的枢纽型组织,赋予更多的工作资源和工作手段,充分发挥其在社会建设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全面提高组织群众、引导群众、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促转型。工青妇组织要找准功能定位,树立社会建设新理念,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发挥好自身的独特优势,努力成为推动社会和谐的主力军。

(二)强能力。工青妇组织要完善社会化、常态化的运作机制,构建网格化、网络化管理服务平台,强化组织动员能力、维权保障能力、服务协调能力和预防调处能力,引领社会建设创新发展。

(三)重融合。要充分发挥市社工委在加强工青妇组织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强化社会协同共进意识,做到理念融合、资源融合、平台融合,积极调动全社会资源、力量参与社会建设,充分激发社会发展活力,实现共建、共享、共融的良好局面。

二、赋予工青妇组织更多的工作资源和手段

1.支持工青妇组织建设成为枢纽型社会组织,明确其作为新型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积极承担对社会组织的孵化、培育功能,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壮大。民政部门要实施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计划,创新现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合理放宽准入条件。

2.保障本级工青妇组织的必要工作经费,确保工青妇组织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3.鼓励工青妇组织大力开展培育社会组织、承接政府事务、参与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等工作。引导社会力量进入社会建设领域,设立社会建设创新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由社会组织每年根据全市社会建设的工作任务,向社工委提出创新项目申请,对入选并有效实施的项目根据不同等级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4.民政、人社、普法、文化、卫生、农业、科技、教育、信访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和实际情况,整合本部门涉及社会领域的项目资金,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依托工青妇组织向社会提供相关政府服务。

5.支持工青妇组织创新工作方式和工作手段,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资源,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基金会和公民个人对社会公益活动进行自主,形成多渠道、社会化的社会公益事业筹资机制。

6.每年按一定比例把工会、共青团、妇联负责实施的扶贫济困项目列入政府扶贫济困项目。

三、扩大工青妇组织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1.整合镇、村两级工青妇组织的各类资源,统一活动场所、统一调配资源。依托企业党员活动室、基层文化站所及农家书屋等场所,实现企业和镇(街道)、村(社区)“职工之家”、“亲青家园”、“妇女之家”全覆盖。中心镇要加快建立资源共享与一体化相结合的职工、青少年和妇女儿童“联谊之家”,其他有条件的镇(街道)也要逐步建立相应活动场所。

2.全面推进各级示范点创建工作,达到市级示范点的“职工之家”、“亲青家园”、“妇女之家”,实行财政激励措施,给予适当支持。

3.全面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努力构建以规模企业工会为重点,机关事业单位工会为骨干,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为基础的基层工会组织建设体系。加强镇(街道)和村(社区)的共青团、妇女组织建设,确保其组建率达到100%,确保行政村共青团、妇女组织的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4.搭建志愿者服务“一镇(街道)一驿站”网络建设平台。人员配备、工作开展、网点规划等由志愿者联合会负责,场所由当地的镇(街道)提供。

5.加强大学生成长促进会和大学生村官成长促进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引进人才、促进村官成长方面的作用。立足于共青团的岗位要求,通过规范的组织程序,将全市大学生村官选拔到所在村(社区)团组织书记(或副书记)岗位上来。各区、县级市委组织部门要将大学生村官担任团干部工作情况纳入大学生村官管理使用工作的考核内容。

6.鼓励工青妇组织根据自身职能,大力推动工作特色化、项目化、品牌化建设,争创在全省有影响力的品牌项目。

四、完善工青妇组织参与社会建设工作机制

1.把工会、共青团、妇联的调解工作纳入社会大调解工作范围。建立工青妇组织与信访、综治、维稳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制度,发挥工青妇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工会、行政、司法调处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诉讼等对接机制。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制。

2.构建市、各区和县级市、镇(街道)三级工青妇组织法律援助体系。建立“一村(居)一律师”工作与镇(街道)、村(社区)工青妇组织对接机制,发挥“一村(居)一律师”对基层工青妇组织维权的支持作用。

3.积极探索职工、青年、妇女信访代理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对代理案件要及时受理、办结。

4.全面推广工资集体协商、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把劳动关系和谐、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企业及其负责人参评各类政治荣誉、政治待遇的重要条件。对劳动关系不和谐、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引发群体性事件而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实行一票否决。

5.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完善职代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等制度建设,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

6.发挥公安机关治安行政指导在防治家庭暴力中的作用,建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由公安机关出具《茂名市处置家庭暴力行为告诫书》,督促加害人改正错误。

7.积极开展党员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党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志愿服务。

8.积极探索社会工作者聘用管理社会化模式。建立完善社会组织事务公开、财务公开、项目公开等制度,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

五、加强工青妇组织队伍建设

1.建立政府与工会、共青团、妇联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将工青妇组织反映的重点问题,列入议事日程,形成会议纪要,加强督办落实。

2.市和各区、县级市在提名党委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常委会委员候选人时,应考虑工会、共青团、妇联的负责人。

3.在市和各区、县级市两级实行工会、妇联各一名副职双向兼职制度,不互相占对方领导职数,强化工作沟通协调。

4.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认真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等工青妇组织负责人的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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